【泸州老窖特曲】四川省泸州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酒类特产
泸州老窖特曲是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泸州市地理标志产品。2002年10月15日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认定。徐果萍博客网提供详细的四川省泸州市泸州老窖特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包括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申请人、产地范围、质量要求、专用标志使用等相关内容。
泸州老窖特曲导读
泸州老窖特曲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导产品、中国最古老的"四大名酒"之一,1915年获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金奖,1952年与茅台等并称"四大名酒",是唯一蝉联历届"中国名酒"称号的浓香型白酒,被誉为"浓香鼻祖"(人民网)。其酿造依托泸州老窖百年以上老窖池,以川南糯红高粱、川南软质小麦为原料,取长江泸州段之水,采用传承700余年、2006年入选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泸州老窖酒传统酿制技艺,经泥窖固态发酵、混蒸混烧、长期陈酿、勾调而成;调味酒陶坛洞藏陈酿酒龄不低于3年。酒体无色(或微黄)透明,窖香糟香谐调、陈香突出,醇厚浓郁、饮后尤香、回味悠长、酒体丰满(GB/T 22045-2008)。2002年获原产地标记保护,2008年发布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2020年、2026年先后获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其保护范围并非泸州市全境,而是限于泸州市区小市基地、罗汉基地和国窖广场三处生产基地。
泸州老窖特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泸州老窖特曲产品名称
泸州老窖特曲(国家标准名称:《地理标志产品 泸州老窖特曲酒》,GB/T 22045-2008,2008-06-25发布、2008-10-01实施,现行有效)。
泸州老窖特曲申请人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老窖特曲产地范围
据GB/T 22045-2008第4章:泸州老窖特曲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见该标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保护范围图)。
据白酒行业出版物介绍,泸州老窖特曲的保护范围为泸州市的小市基地、罗汉基地和国窖广场三处生产基地,即只有在这三处基地出产的酒才能称为泸州老窖特曲。
泸州老窖特曲质量要求
以下质量要求出自国家标准GB/T 22045-2008《地理标志产品 泸州老窖特曲酒》:
一、原料要求:
1. 水:符合GB 5749的规定,取自长江泸州段。
2. 高粱:符合GB/T 8231的规定,主要产于川南地区的糯红高粱。
3. 小麦:符合GB 1351的规定,主要产于川南地区的软质小麦。
二、酿造环境:位于四川盆地,东经105°08′~106°28′,北纬27°39′~29°20′,季风气候明显,春秋季暖和,夏季炎热,冬季霜雪少,常年空气湿度大,孕育了泸州独特的农作物品质及微生物类群;泸州五渡溪的黄泥色泽金黄,绵软细腻,富于黏性,特别适宜窖泥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三、生产工艺要求:
1. 泸州老窖大曲制作:润麦"外软内硬";粉碎"烂心不烂皮";拌料"成团而不散";制坯"光滑而不致密";安坯"宽窄适宜";培菌"前缓、中挺、后缓落";翻坯"时机适度";自然积温、自然风干而成的优级中温大曲。
2. 泸州老窖特曲酒酿造、陈酿、勾调:碎粮"4~8瓣";"翻糙"摊晾;均匀拌曲;老窖池连续使用;入窖发酵"前缓、中挺、后缓落";开窖鉴定"一看、二闻、三尝";拌料"深挖低放";上甑"轻撒匀铺";混蒸混烧"缓火蒸酒、大火蒸粮";"看花"摘酒;黄水"滴窖勤舀";分层堆糟;续糟配料;本窖循环;基础酒采用陶坛润藏或不锈钢容器长期陈酿;调味酒采用陶坛长期洞藏陈酿,酒龄不低于3年;按泸州老窖特曲酒的质量标准,选用不同风格的基础酒进行组合、调味而成。
四、感官要求(见表1):
| 项目 | 25%vol~34%vol | 35%vol~40%vol | 41%vol~60%vol | 61%vol~67%vol | ≥68%vol |
|---|---|---|---|---|---|
| 色泽 | 无色(或微黄)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 香气 | 窖香舒适,具有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 | 同左 | 窖香、糟香幽雅,具有浓郁的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 | 窖香、糟香谐调、陈香突出,具有浓郁的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 | 窖香、糟香、陈香谐调幽雅,具有浓郁的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 |
| 口味 | 醇甜协调、余味爽净 | 绵甜谐调、余味爽净 | 醇厚浓郁、饮后尤香、清洌甘爽、回味悠长 | 同左、酒体丰满 | 同左、酒体丰满 |
| 风格 | 本品风格典型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注:当酒温低于10℃以下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五、理化指标(见表2):
| 项目 | 25%vol~34%vol | 35%vol~40%vol | 41%vol~60%vol | 61%vol~67%vol | ≥68%vol |
|---|---|---|---|---|---|
| 酒精度/%vol | 25~34 | 35~40 | 41~60 | 61~67 | ≥68 |
| 总酸(以乙酸计)/(g/L) | ≥0.30 | ≥0.40 | ≥0.50 | ≥0.70 | ≥0.90 |
|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1.00 | ≥1.20 | ≥2.00 | ≥2.40 | ≥2.60 |
| 己酸乙酯/(g/L) | 0.50~2.00 | 0.60~2.20 | 1.20~3.00 | 2.20~4.00 | ≥2.80 |
| 固形物/(g/L) | ≤0.80 | ≤0.60 | ≤0.80 | — | — |
注: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偏差不得超过±1.0%vol。
六、安全及其他质量要求:卫生指标按GB 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规定执行;标志、标签按GB 7718、GB 10344规定执行,可同时标注"地理标志产品"标志。
泸州老窖特曲专用标志使用
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泸州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泸州老窖特曲的检测机构由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中选定。
泸州老窖特曲专用标志核准使用企业名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下列企业在其生产的泸州老窖特曲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第690号(2026年8月31日)1家。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地 | 核准日期 | 核准文号 |
|---|---|---|---|---|---|
| 1 | 泸州老窖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 91510500204755181G | 四川省泸州市 | 2026年8月31日 | 第690号 |
参考资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泸州老窖特曲(泸州牌)等白酒产品实施原产地标记保护的公告(2002年第10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准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等326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第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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