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酒】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酒类特产

泸州酒是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泸州市地理标志产品江阳区地理标志产品。2006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认定。徐果萍博客网提供详细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包括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申请人、产地范围、质量要求、专用标志使用等相关内容。

泸州酒导读

泸州酒,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特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2006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认定,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由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申报保护。泸州酒产地范围为保护范围以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泸市府函〔2005〕3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本文整理泸州酒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申请人、产地范围、质量要求与专用标志使用等保护要求,供产业从业者与消费者查阅。

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泸州酒产品名称

泸州酒。

泸州酒申请人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酒产地范围

保护范围以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泸市府函〔2005〕3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等7个区县现辖行政区域。二、

泸州酒质量要求

(一)原料。

1.高粱:按GB8231 -1987的规定执行,主要产于泸州本地的糯红高粱,部分来自川南地区的糯红高粱,要求颗粒饱满、糯性强。支链淀粉含量大于70%(绝干样计),占总淀粉量的95%以上;单宁含量介于0.8%至1.2%。

2.小麦:按GB1351 -1999的规定执行,主要产于泸州本地软质小麦,要求颗粒饱满,无霉烂,无虫蛀,杂质少。粗蛋白含量介于7%至10%;粗脂肪含量介于1.0%至2.5%。

3.玉米:按GB1353的规定执行,主要产于泸州地区,要求细腻甘甜,富有粘性。大米:按GB1354的规定执行,主要产于泸州地区,要求粘性强。

4.酿造用水:按GB5749 -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水源来自于保护区范围内的井水、山泉水和江河水。硬度大于450mg/L,pH值6.5至7.0。

(二)大曲。

以泸州软质小麦为主体原料,在保护区范围内在特定的温度条件下制成中高温大曲。

(三)泸州酒的生产控制。

决定泸州酒品质的6大关键因素是:老泥窖、原料、大曲药、酿造工艺、酿酒匠人、过程管理。泸州酒的主要酿造原料为糯红高粱,辅以部分大米、玉米等,酿造原料经粉碎投入酿酒,按照季节不同,入窖糟醅淀粉含量控制在16%至19%。大曲药用量为投粮的18%至25%。谷壳用量为投粮的17%至23%。粮食与母糟配比,按照季节不同为1∶4至5。酿酒过程的冷却水,要求水温高于80℃,按照季节不同,水用量为投粮的20%至120%。

(四)浓香型白酒。

1.工艺要求:糟醅发酵期60天至75天,采用双轮底糟和翻沙发酵质量措施,采取泥窖发酵、续糟配料、混蒸混烧、缓火蒸馏、量质摘酒、分级贮存的工艺酿造。基础酒贮存期2年以上,调味酒贮存期五年以上;经分析、尝评、贮存、勾兑、调味,从原料投入到产品出厂至少在30个月以上。2.窖池窖龄:泸州酒酿造的泥窖,必须用泸州城南五渡溪纯黄泥垒制而成。窖龄在20年以上。3.质量特色:(1)感官特色:色泽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香气具有浓郁的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口味窖香浓郁、绵甜爽净、香味协调、酒体醇厚、后味长,具有泸型酒的突出风格。(2)理化指标:酒精度(v/v,%,20℃)55.0-68.0 40.0-54.0 35.0-39.0 25.0-34.0总酸(乙酸计,g/l)1.10-1.65 0.55-1.20 0.40-1.10 0.40-1.00总酯(乙酸乙酯计,g/l)≥3.60≥2.60≥2.30≥1.50己酸乙酯(g/l)2.80-4.40 1.80-2.45 1.50-2.00 0.65-1.90固形物(g/l)≤0.38≤0.38≤0.68≤0.68注:酒精度允许误差为±1.0%(v/v)

(五)酱香型酒。

1.工艺要求:采用整粒糯红高粱,破碎率5至10%,高温曲药用量占投粮的85%左右,谷壳用量占投粮的19%以内。2次投粮、8次加曲发酵、7次蒸馏取酒;高温制曲、高温堆积、高温发酵、高温流酒、长期贮存。原酒用陶坛或不锈钢罐贮存3年,再盘勾组合。2.质量特色:(1)感官特色:外观无色(或微黄)透明,无悬浮物和沉淀;香气酱香突出,幽雅细腻,空杯留香持久;口味醇厚净爽,回味悠长,具有酱香型白酒的固有风格。(2)理化指标:酒精度(v/v,%,20℃)40.0-59.0 25.0-39.0总酸(乙酸计,g/l)≥1.0≥0.8总酯(乙酸乙酯计,g/l)≥2.50≥1.20固形物(g/l)≤1.00≤1.00注:酒精度允许误差为±1.0%(v/v)

(三)

泸州酒专用标志使用

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泸州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特此公告。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参考资料

关于批准对泸州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6年第8号)(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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