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鲍鱼】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水产类特产

獐子岛鲍鱼是辽宁省地理标志产品,大连市地理标志产品,长海县地理标志产品。2023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徐果萍博客网提供详细的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獐子岛鲍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包括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申请人、产地范围、质量要求、专用标志使用等相关内容。

獐子岛鲍鱼导读

獐子岛鲍鱼,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特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2023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獐子岛鲍鱼产地范围为大连市獐子岛镇及其周边海域(与獐子岛海参养殖海域一致)。本文整理獐子岛鲍鱼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申请人、产地范围、质量要求与专用标志使用等保护要求,供产业从业者与消费者查阅。

獐子岛鲍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獐子岛鲍鱼产品名称

獐子岛鲍鱼。

獐子岛鲍鱼申请人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獐子岛鲍鱼产地范围

大连市獐子岛镇及其周边海域(与獐子岛海参养殖海域一致)。

獐子岛鲍鱼质量要求

獐子岛鲍鱼质量要求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公告及产品执行标准执行。

獐子岛鲍鱼专用标志使用

獐子岛鲍鱼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辽宁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獐子岛鲍鱼专用标志核准使用企业名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下列企业在其生产的獐子岛鲍鱼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第561号(2023年12月27日)1家。

序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地核准日期核准文号
1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1210200241261121A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2023年12月27日第561号

参考资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核准平遥日森辉食品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第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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