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从人肉搜索探讨个人隐私权
4月17日,王菲诉张乐奕(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北京凌云互动信息)、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三网站侵犯名誉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这是继虐猫、铜须、很黄很暴力三件网络事件后,出现的国内反“人肉搜索”第一案。
据百度百科记载,“人肉搜索引擎的概念应该出自于猫扑”。其实“人肉搜索”与人肉丝毫无关,但的的确确却与人有关。
它是通过网络与现实中的人的结合、集成出关于某个人或事件的准确信息的人或单位的行为。
在愚人节,谷歌人肉搜索招聘自愿者活动启动后,本博也以县域信息化正式加盟谷歌人肉搜索的方式顺便寓了一把。:-)
可是,无论愚人还是寓事,都离不开现实中的人的隐私权这个严肃的问题。这也是导致人肉搜索由网络事件升级到司法诉讼的关键所在。
隐私权是中外都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特别是在网络时代,更为敏感。
在2004年的美国,谷歌推出1G免费信箱同时,弹出了与信函内容相关的广告的做法,引发了人们对“谷歌确实读了人们的电子邮件”的“隐私侵犯行为”的疑惑(《搜》P27)。
在我国,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公开利用和侵扰的一种人格权。
但我国宪法对人格权(第38条)、民法对名誉权、人格权(民法通则第101条、司法解释第140条)也都只是框架性的规定,并无明确的保护隐私权法律规定。
